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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愤火车站持刀刺人构成何罪

2015-08-18 17:35:59 作者:李华阳 11人浏览 0人评论

为泄愤火车站持刀刺人构成何罪

    自恃有才华,找工作却处处碰壁,谈了多年的女朋友也离开了自己,今年31岁、性格内向的申某难以发泄心中郁闷,持刀到北京西站,持刀追逐扎刺过往旅客,致使3人受伤。(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北京男子自认为怀才不遇 火车站持刀扎刺旅客)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案中,一、申某发泄心中郁闷,持凶器在火车站追逐扎刺过往旅客,致使3人受伤,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其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二、对受伤的旅客应进行伤势鉴定,若被鉴定为轻伤及以上级别,申某同时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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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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