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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导游骂游客“是行李”之法律分析

2015-08-21 17:19:57 作者:李华阳 2人浏览 0人评论

云南导游骂游客“是行李”之法律分析

    近日,云南导游因不满游客消费低,在车上对游客开骂,“小刘我带着42个人,只有一个美女回答我的话,剩下41个都是41件行李?”之后又接着说,“在这个地方你要愿意消费的你才跟我进去,你要不愿意消费的,师傅待会把行李箱打开,拿着你的行李箱爱去哪去哪!”音频在网上曝光后,引起了众多网友的关注。(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云南导游骂游客“41人都是行李” 被吊销导游证)

李华阳律师:《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国务院令《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旅游局《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二条  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赔偿标准未做出合同约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在处理相关旅游投诉时,参照适用本赔偿标准。

第十条  旅行社及导游或领队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行社按下述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四)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本案中,该导游辱骂游客,强迫游客购物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导游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对旅行社,因其为游客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规范要求,违反了《合同法》和《旅行社条例》的相关规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旅行社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赔偿标准未做出合同约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在处理相关旅游投诉时,参照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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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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