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烫伤女童之法律分析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幼儿园烫伤女童之法律分析

2015-08-24 17:00:29 作者:李华阳 13人浏览 0人评论

幼儿园烫伤女童之法律分析

本月,白云区某幼儿园3岁女童婉婉不幸被老师意外烫伤,事发后南方医科大学烧伤科出具的病历上写着:“开水烫伤左侧颈部、左肩部,深二度烧伤。”记者采访时发现,女童烫伤后最大的问题是表现行为出现异常,每天晚上都用纸箱将自己围住,母亲王女士说:“她好像在给自己搭建一个城堡。”(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被幼儿园老师烫伤后 3岁女童躲在纸箱“城堡”里)

李华阳律师:《民法通则》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3岁女童婉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婉婉在幼儿园不幸被老师意外烫伤,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该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应当赔偿婉婉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女童烫伤后最大的问题是表现行为出现异常,每天晚上都用纸箱将自己围住。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