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烫伤女童之法律分析
本月,白云区某幼儿园3岁女童婉婉不幸被老师意外烫伤,事发后南方医科大学烧伤科出具的病历上写着:“开水烫伤左侧颈部、左肩部,深二度烧伤。”记者采访时发现,女童烫伤后最大的问题是表现行为出现异常,每天晚上都用纸箱将自己围住,母亲王女士说:“她好像在给自己搭建一个城堡。”(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被幼儿园老师烫伤后 3岁女童躲在纸箱“城堡”里)
李华阳律师:《民法通则》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3岁女童婉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婉婉在幼儿园不幸被老师意外烫伤,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该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应当赔偿婉婉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女童烫伤后最大的问题是表现行为出现异常,每天晚上都用纸箱将自己围住。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