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男咬断民警手指吞下肚身亡 谁担责
2012年5月,常州市民王女士向110求助,称儿子曹某因吸毒产生了幻觉,导致举止异常,请警方协助送戒毒所戒毒。常州一公安分局两名民警赵某、岳某赶至现场处警。在处警过程,曹某竟一口将民警赵某的左手食指咬断,并吞了下去。事发后,曹某被民警送往医院。入院时,曹某极度兴奋、烦躁不安,拒不配合任何检查。于是,警方要求医院为曹某做手术,取出断指。经家属签字同意,医院于当天晚上7点45分左右,对曹某采用静脉麻醉、内镜下取断指。断指取出后不久,曹某突然呼吸停止10多分钟。次日凌晨2点30分左右,曹某被宣布死亡。事后,男子的家属将医院和常州警方一并告上法庭。审理中,应双方申请,请江苏省医学会对曹某胃镜取指手术进行医学鉴定。经鉴定,曹某就诊时有毒瘾发作表现,存在外伤、冠心病等病变基础,故不能耐受镇静、麻醉药物。(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咬断民警手指吞下肚吸毒男身亡 做取指手术医院被判赔52万)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民警虽然要求医院为曹某做手术取出断指,也是为了修复自己受伤的手指,且也是经其家属签字同意的,且医院具有确定最终诊疗方案的权利。因此,民警赵某的行为与曹某的死亡结果不具有因果关系。所以,警方不需要承担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诊疗活动中应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曹某在呈现吸毒及外伤、不宜麻醉的情况下,医院需要充分考虑手术方案,遵照医疗规范,充分考虑患者的具体身体状况下实施合理的手术方案。但医院对麻醉和手术的风险未予以充分评估,即对其施行静脉麻醉,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曹某的循环和呼吸系统没能考虑到患者的身体状况,在其存在外伤、冠心病等病变基础,不能耐受镇静、麻醉药物的情况下,仍为其注射麻醉剂,结果导致曹某的死亡。因此,医院在对曹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但,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明知或应当预知吸毒会产生危险后果而不加控制,其吸毒行为与其本人死亡后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曹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即医院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