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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嫉妒男孩聪明将其掐死之法律分析

2015-08-26 18:21:51 作者:李华阳 12人浏览 0人评论

邻居嫉妒男孩聪明将其掐死之法律分析  

7月8日下午6时,新乡县小冀镇郝村5岁男童王明涵在离家不远的胡同口失踪。小明涵家人发动亲友寻遍新乡各县区,省内志愿者四处寻人,新乡县、市公安也为此出动大量警力。时间过去了17天,7月26日凌晨,小明涵终于被找到了,可他去了另一个世界——8日失踪当天,他就被残忍杀害,凶手竟然是他家前院邻居、52岁的李某某。据李某某陈述:一个多月前,邻居串门说近期经常丢小孩,李某某说“那时有想法,但没有害人的心”,直到整理隐秘的窨井时“才有了害人的念头”。7月8日下午,李某某趁王明涵自己一个人在胡同里玩耍时,将其骗到自己家中后,李某某一把掐住了王明涵的脖子。“他一开始还挣扎,用手扒我。”李某某抽泣着说,“后来我又随手拽了件衣服,勒住他的脖子。”见王明涵不动了,李某某出去关上院子的大门,用床单裹住,把他搁进自己早已挖好的窨井里。(来源:大河报  原标题:女子自述杀害邻家5岁小男孩过程:早有预谋)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本案中,根据李某某的陈述,知其蓄谋已久要杀害王明涵,且早已在自家院中挖好窨井,主观上存在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李某某掐住王明涵的脖子,当王明涵挣扎时,李某某又拽了件衣服,勒住他的脖子,致其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关于赔偿问题:受害人死亡的,李某某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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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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