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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开车撞人逃跑又返回构成何罪

2015-08-26 18:21:01 作者:李华阳 10人浏览 0人评论

男子酒后开车撞人逃跑又返回构成何罪

日前,济南男子孙某醉酒驾车,在旅游路将正在施工的两名工人撞倒,造成一死一伤。事发后,孙某下车查看了两分钟,紧接着逃离现场。跑出两个路口后孙某又开车返回,若无其事站在路边围观,就连交警询问时他都面带微笑矢口否认。民警在现场刚询问他时,他连连否认:怎么可能,不是我。直到民警从肇事车里搜出了他的身份证,面对证据,孙某只好承认了肇事逃逸的事实。民警对他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发现他体内酒精含量高达211mg/100ml。(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男子撞死人逃跑又返回 微笑冒充旁观者)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本案中,民警对孙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发现他体内酒精含量高达211mg/100ml。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所以,不能以孙某的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其醉酒的依据。

若要以危险驾驶罪对孙某定罪,需对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

若经鉴定,孙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孙某醉酒驾车的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死一伤,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孙某若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则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据刑法规定,有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若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罚,孙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按照危险驾驶罪处罚,对孙某应处拘役,并处罚金。交通肇事罪的处罚明显要高于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因此,对孙某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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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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