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饮酒致伤亡谁担责
2012年8月15日,朱某(46岁)一家三口前往好朋友肖某家做客,当天中午肖某为了表达盛情,特意在对面的一家餐馆设宴招待了朱某一家,并且还邀请了自己的六位亲朋前来“陪客”,朱某在肖某及亲友的劝酒之下喝了很多白酒,酒席一直持续到下午三点多钟,酒席上的朱某醉得不省人事,后来朱某妻子租车将丈夫带回了家。晚上11时许,朱某妻子发现丈夫依旧醉得不省人事,就把朱某送往医院,后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生查明,朱某的死亡原因为重度酒精中毒。处理完朱某的后事,朱某妻子和子女向法院起诉,列与当天中午包括肖某亲朋在内的7人为被告,要求7位被告共同赔偿因朱某的死亡造成的损失10万元。(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过量饮酒致伤亡共同参与人应负赔偿责任)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一、肖某等7人作为陪同朱某饮酒的人,他们并没有对朱某过量饮酒行为进行劝阻,相反却在朱某不能再喝的情况下力劝朱某饮酒,在朱某喝得不省人事的情况下,肖某等7人没有及时送他去医院输液治疗,肖某等7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对朱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明知或应当预知过度饮酒会产生危险后果而不加控制,其本人对饮酒过量而导致的伤亡后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