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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致伤亡谁担责

2015-08-25 17:28:42 作者:李华阳 15人浏览 0人评论

共同饮酒致伤亡谁担责

     2012年8月15日,朱某(46岁)一家三口前往好朋友肖某家做客,当天中午肖某为了表达盛情,特意在对面的一家餐馆设宴招待了朱某一家,并且还邀请了自己的六位亲朋前来“陪客”,朱某在肖某及亲友的劝酒之下喝了很多白酒,酒席一直持续到下午三点多钟,酒席上的朱某醉得不省人事,后来朱某妻子租车将丈夫带回了家。晚上11时许,朱某妻子发现丈夫依旧醉得不省人事,就把朱某送往医院,后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生查明,朱某的死亡原因为重度酒精中毒。处理完朱某的后事,朱某妻子和子女向法院起诉,列与当天中午包括肖某亲朋在内的7人为被告,要求7位被告共同赔偿因朱某的死亡造成的损失10万元。(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过量饮酒致伤亡共同参与人应负赔偿责任)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一、肖某等7人作为陪同朱某饮酒的人,他们并没有对朱某过量饮酒行为进行劝阻,相反却在朱某不能再喝情况下力劝朱某饮酒,在朱某喝得不省人事的情况下,肖某等7人没有及时送他去医院输液治疗,肖某等7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对朱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明知或应当预知过度饮酒会产生危险后果而不加控制其本人对饮酒过量而导致的伤亡后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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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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