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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捡到”黄金欲卖掉构成犯罪

2015-08-25 17:26:38 作者:李华阳 35人浏览 0人评论

男子“捡到”黄金欲卖掉构成犯罪

三伏已过,天气转凉,八月十五中秋节又快到了。王某乘坐班车回老家。在车站时,某快件运输公司将一批用红枣箱包装的黄金钻石首饰作为一般物品交该车司机运输(快递单显示为印刷品)。王某坐在该车司机右后方第一排座位,看到快递公司交货过程。司机收货后把红枣箱放在王某座位前地上。当天19时许,王某在下车时将红枣箱拿走,到家后告知其妻何某自己下车时见有一箱红枣没人拿便带了回来。几天后,卧病在床的何某因将尿桶打翻弄湿了红枣箱,遂打开箱子,结果发现箱内装的是黄金钻石首饰。之后几天,夫妻二人见无人找到自己追要便欲据为己有,一起将这批首饰装在一编织袋内带往其儿子小王在某地的租住屋内,欲寻找买主将该批首饰卖掉。随后,公安民警找到小王的租住屋,经盘问,何某主动指引侦查人员起获上述全部首饰。经鉴定,该批首饰共价值633806元。(来源:河南法制报  原标题:一男子捡到一箱黄金 欲卖掉判处有期徒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案中,一、王某行为不构成侵占罪。因为对于该装有黄金首饰的红枣箱,王某在上车之时已经看到是运输公司交给公交车司机托运之物,虽然其在下车之时没看见有人认领此物,但实际上该红枣箱仍在公交车司机实际控制之下,不属于遗忘物。王某明知红枣箱是他人托运之物而拿走,王某的行为不属于侵占行为,而是属于秘密窃取行为。二、王某在实施秘密窃取过程中,主观上虽然以为是红枣,但事后发现是黄金后本应及时退还或者上交,却将该黄金隐藏到儿子家中,意欲另寻买家将黄金卖掉,反映出王某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经鉴定,该批首饰共价值633806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故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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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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