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给陪酒女下“冰毒”构成何罪
2015年5月2日3时许,赵某在丰台区某歌厅包房内,趁陪酒女小莹不备,将含有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的液体倒入小莹的酒杯内,并劝其喝下。后小莹感到不适去医院就诊,经医院检测,小莹的尿液及血液中检测到甲基苯丙胺、苯丙胺。小莹报警后,赵某于5月3日被丰台石榴园派出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赵某当庭认罪,称此案的发生纯粹是因为好奇心。赵某供述:“我听别人说过,喝了吸食冰毒用过的水也会兴奋。我想试试,就用我随身喝的脉动饮料瓶,倒了一点儿吸毒后的过滤水,大约100毫克,准备找机会给别人喝点儿,看看什么反应。”(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男子给陪酒女下“冰毒”称看看反应 法庭判欺骗他人吸毒罪)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 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一、本决定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九、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根据《决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引诱、教唆他人吸毒,是指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注射毒品的感受等方法,诱使、唆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欺骗他人吸毒,是指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制造假象等方法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实施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实施了其中两种行为的,将所实施行为并列为一个罪名,不实行并罚。
被引诱、教唆、欺骗的人吸食、注射毒品后是否成瘾,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案中,赵某趁陪酒女小莹不备,将含有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的液体倒入小莹的酒杯内,并劝其喝下,应当认定为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制造假象等方法使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赵某明知欺骗他人吸毒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根据赵某供述,给小莹下冰毒是出于好奇就想看看她的反应,反映出赵某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因此,赵某依法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被欺骗的人吸食、注射毒品后是否成瘾,不影响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