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误扔房客“贵重品” 是否应赔偿
王女士在租住的房子到期后搬行李时,将一个手提袋落在了原出租屋内。两天后的8月30日,她再来取时发现袋子已不见了,房东称当垃圾给丢掉了。王女士称袋子里有价值2万元的首饰,要求房东赔偿被拒绝。房东将房客“贵重物品”误当垃圾丢掉有没有赔偿责任呢?(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房东误扔房客“贵重品” 是否赔偿引发双方纠纷)
李华阳律师:《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二)合同解除;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首先要查明王女士所遗失的袋子里是否有价值2万元的首饰,还要查明房东捡到并扔掉的袋子里是否确实装着此首饰。依据《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即房东作为类似于宾馆的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其对承租人的人身、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在租住的房子到期时,即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到期,王女士与房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终止。王女士是在租住的房子到期后搬行李时,将一个手提袋落在了原出租屋内,房东此时没有对王女士的物品进行保管的义务。但在房东捡到王女士的手提袋时,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房东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王女士,应当及时通知王女士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房东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物权法》规定,捡拾人应归还遗失物,并且应妥善保管,如果由于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遗失物灭失的,应该赔偿。房东把装有首饰的袋子当垃圾扔掉无疑没有“妥善”保管遗失物,于是,关键就得看其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由于他不是接受失主的委托,也不是有偿的保管合同行为,因此,对其“妥善”保管钻戒的要求不能过高,才算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