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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给失主送包收65元车费是否构成敲诈

2015-09-02 17:06:40 作者:李华阳 6人浏览 0人评论

的哥给失主送包收65元车费是否构成敲诈

绵竹的哥付世贵这几天算是在当地出租车界出名了,而他本人却很委屈。原来,8月27日早上6点过,他拉了一个乘客,对方将一个包遗落在车上。他主动联系失主,为还包先后跑了3趟车,且第三次付先生未拉客直接把包送还到了失主朋友的手里,收取了对方65元钱。这件事还没结束。8月27日,网友“芭啦啦是魔法师”在微博上爆料说:朋友丢包后请出租车师傅送过来,被索要120元钱,最后给了65元钱,拿回了包。很快,该事件在网络发酵,绵竹当地一微信公众号就发了一篇以《网爆:绵竹一出租车司机涉嫌敲诈乘客!行为 太恶劣!》为题的报道。“总共跑了三趟给送这个包,一共收了65元车费,这有什么不对呢?”付先生介绍,120元是把包送到德阳的价格,没有送,所以就没有要这个价。自己收了65元的车费却受到这种评价,他感到很委屈。那么,的哥送还失主东西,是否可以收取费用呢?(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的哥跑3趟给失主送包 收65元车费被指敲诈)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本案中,的哥付世贵在捡到乘客遗落在出租车上的包时,主动联系失主,反映出其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有权请求保管遗失物、亲自送遗失物等支出的合理费用。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付世贵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付世贵总共跑了三趟给送这个包,且第三次未拉客跑空车直接把包送还到了失主朋友的手里,收取了对方65元钱,收取的是合理的费用,不构成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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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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