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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珍稀动物构成犯罪

2015-09-02 17:06:13 作者:李华阳 273人浏览 0人评论

贩卖珍稀动物构成犯罪

今年4月,一起案惊动公安部,被列为督办案件。警方介绍,案件的销售网络涉及全国10多个省(市),现场查获珍稀野生动物及制品1568只,其中珍稀野生动物600多只,包括熊掌、娃娃鱼、猫豹、斑鸠、穿山甲等,穿山甲数量最多有370余只。截至目前已抓获涉案人员65名,其中刑拘50人。根据警方的调查,在多年经营中,这些不法者贩卖的珍稀野生动物及制品达1万余只,涉案金额上亿元。目前,此案还在继续深挖细审中。(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警方破获亿元贩卖熊掌等珍稀动物案 刑拘50人)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国务院批准并由林业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包括穿山甲、熊等。所谓制品,是指对捕获或得到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通过某种加工手段而获得的成品和半成品,如标本、皮张和其他有极高经济价值的动物部位、肉食等。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作价,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出售,是指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的出价售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至于是否已实际获得利益,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其中一种行为,还是同时实施数种行为,均可构成本罪。

本案中,行为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以立案起诉。其中“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穿山、熊等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此,行为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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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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