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岁女童偷食爷爷降压片致死谁担责
8月26日上午,常州焦溪丰北村委发生一幕惨剧:2岁的女童自己吃下多粒降压片后,不幸身亡。记者了解到,这名2周岁的女童名叫艾艾(化名),是焦溪丰北村顾某的第二个孩子。平日里顾某夫妻在外工作,老人在家照看艾艾。8月26日上午,艾艾的爷爷打了盹,没想到艾艾一个人爬起来玩,并从爷爷的上衣口袋里找到了降血压的药片,就吞了几粒。等到爷爷醒来发现,艾艾已经倒在了床边,没有了呼吸。接到消息的顾某赶回家中,把艾艾送去医院抢救,但医院医生说,已经无力回天了。顾某随后到派出所开具了死亡证明。(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2岁女童偷食爷爷的几粒降压片 不幸身亡)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一、公民(二)关于监护问题 10.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20.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22.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本案中,两周岁的艾艾属于民法意义上的未成年人,其父母即顾某夫妻是艾艾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并未规定委托监护这一形式,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是承认“委托监护”这种监护形式的。本案中,顾某夫妻在外工作,平日里由艾艾的爷爷在家照看艾艾,双方形成委托监护关系。爷爷在照看艾艾时打盹,致使艾艾有机会从爷爷的上衣口袋里找到降血压的药片并吞食,不幸死亡,对此,艾艾的爷爷本身具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顾某夫妇,作为艾艾的法定监护人,将一个两岁的孩子交给一个老人照看,本身也未尽到监护义务,对于艾艾的死亡也具有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