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谎称安炸弹是否构成犯罪
2015年4月,无锡警方接到报警,一名姓李的男子称自己在火车站附近放了2颗炸弹。无锡警方立即启动反恐应急预案,指派特警支队、治安支队迅速出警,动用搜爆犬和相关排爆装备。经过4小时紧张的地毯式搜索,警方才确定这个报警电话是个“玩笑”。随后,警方根据李某报警所留下的信息,赶至山东将其抓获。令警方大跌眼镜的是,被逮捕归案的李某对自己报警的事情“一无所知”,直呼自己喝醉了酒,什么也不记得了。李某称,两年前其妻子带着孩子离家出走,从此杳无音讯,他就一直借酒消愁。(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妻儿离家出走男子借酒浇愁 喝高了谎称安炸弹被判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本案中,李某谎称其在无锡火车站、地铁一号线区域放置了2颗炸弹,编造爆炸威胁的虚假恐怖信息,致使无锡警方立即启动反恐应急预案,指派特警支队、治安支队迅速出警,动用搜爆犬和相关排爆装备,进行4小时紧张的地毯式搜索,依法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李某依法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