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葱打死菜农构成何罪
8月25日凌晨5时许,新乡市李士屯村60多岁的村民李某、刘某夫妇去村东铁道南地自家菜地干活时,遭遇偷葱贼并被打倒在地,李某当场死亡,刘玉凤头面部严重受伤,被120拉往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据查,钱树某曾经骑摩托车到案发菜地踩过点,预谋偷葱卖钱。25日凌晨,钱树某喊上妻子任某和23岁的儿子钱雷某,驾驶家中电动三轮车前往作案。正当他们偷葱时,李某、刘某夫妇刚好下地看菜,发现有人偷葱,遂上前制止并与钱树某厮打。此时,正在地里偷葱的钱雷某听到父亲与人厮打,迅速蹿到地外,顺手捡起地边的砖头多次击打受刘某夫妇头部,将其打倒后,3人驾车携带已偷得的50斤左右葱逃窜。(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河南3人偷葱打死菜农被捕 曾因悬赏引起争议)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 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本案中,首先要查明该葱的价值,即先确定行为人盗窃的葱是否已构成“数额较大”。
一、若未达到“数额较大”,则行为人钱树某、任某和钱雷某的偷葱行为并不构成盗窃罪。但钱雷某用砖头多次击打李某夫妇头部,致使李某当场死亡,刘玉凤头面部严重受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因此,对钱雷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二、若已达到“数额较大”,则行为人钱树某、任某和钱雷某的偷葱行为构成盗窃罪。在实施盗窃行为时,钱树某被发现而当场与李某夫妇厮打,钱雷某用砖头多次击打李某夫妇头部,二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应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