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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小广告男子将协警打成重伤构成何罪

2015-09-06 17:47:34 作者:李华阳 22人浏览 0人评论

发小广告男子将协警打成重伤构成何罪

2日,云南财经大学正是开学报到时间,龙泉路上非常拥堵。两位协警周英越、潘贵则被派往龙泉路财经大学门口指挥交通。由于大量车辆需右转进入大学,周英越站在机、非中间地带,指挥两种车交替通行,避免相互交叉造成拥堵。此时,4位男子正在路边散发小广告,他们见缝插针将小广告塞进大学门口缓慢行驶的车辆内,还硬塞给等待信号灯的电单车骑行者。因为他们的行为影响了车辆通行,周英越走到人行道上去制止其中一位男子。男子不但没有收敛,反而把周英越推到非机动车道上。46岁的周英越一直往后退,但4位男子却不停攻击2位协警。男子飞起一脚踢向周英越,随后周英越被拳头击中头部,后脑勺着地,一动不动,当场晕厥。财经大学门口的保安,上前把其中一名男子按住。周英越被送往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医生诊断为“头骨骨折、颅内蛛网膜出血”一直在重症监护室抢救目前依然处于半昏迷状态中。另一位协警潘贵下身被踢踹,手机也摔坏了。经查,这4名男子散发的是昆明两家旅行社的广告。(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昆明协警劝阻散发小广告 被4名男子打成重伤)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协警的定位是"辅助"警力,属于专业的群防群治队伍,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必须在在编民警的带领下开展各项工作。在机构性质上,协警队伍属于财政补助性事业单位。本案中,协警周英越、潘贵则被派往龙泉路财经大学门口指挥交通,属于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4位男子在路边见缝插针散发小广告影响车辆通行的行为因被协警劝阻,而飞起一脚踢向协警周英越,随后周英越被拳头击中头部,后脑勺着地,一动不动,当场晕厥。该4名男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可以对该4名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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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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