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女偷食降压片致死爷爷是否构成犯罪
8月26日上午,常州焦溪丰北村委发生一幕惨剧:2岁的女童自己吃下多粒降压片后,不幸身亡。记者了解到,这名2周岁的女童名叫艾艾(化名),是焦溪丰北村顾某的第二个孩子。平日里顾某夫妻在外工作,老人在家照看艾艾。8月26日上午,艾艾的爷爷打了盹,没想到艾艾一个人爬起来玩,并从爷爷的上衣口袋里找到了降血压的药片,就吞了几粒。等到爷爷醒来发现,艾艾已经倒在了床边,没有了呼吸。接到消息的顾某赶回家中,把艾艾送去医院抢救,但医院医生说,已经无力回天了。顾某随后到派出所开具了死亡证明。(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2岁女童偷食爷爷的几粒降压片 不幸身亡)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一、公民(二)关于监护问题 10.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22.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刑法》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本案中,两周岁的艾艾属于民法意义上的未成年人,其父母即顾某夫妻是艾艾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并未规定委托监护这一形式,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是承认“委托监护”这种监护形式的。本案中,顾某夫妻在外工作,平日里由艾艾的爷爷在家照看艾艾,双方形成委托监护关系。爷爷负有保护艾艾的身体健康,照顾艾艾的生活,对艾艾进行管理和教育的监护职责。
那么对于艾艾的死亡的结果,其爷爷构成犯罪吗?依据刑法规定,要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让我们来分析一下艾艾的爷爷是否具备犯罪的主观方面。本案中,首先,可以排除故意,因为艾艾的爷爷不可能希望或放任自己的孙女被毒死。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艾艾的爷爷事前没有预见,所以也不构成过于自信的过失。其次,区分一下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应当预见也能够预见,但没有预见;在意外事件中,根据行为人的自身状况和当时的环境、条件,不可能预见。本案中,艾艾的爷爷是个老人,各种反应能力相对于年轻人来说都比较弱,况且目前农村老人的一般文化水平较低,大多数为文盲,况且是降压药,也不是农药之类的药品,而且爷爷是把药放在自己贴身的口袋里的。综上,本案件属于意外事件,艾艾的爷爷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