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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瓜分土地征用补偿款构成犯罪吗

2015-09-11 16:58:03 作者:李华阳 15人浏览 0人评论

村官瓜分土地征用补偿款构成犯罪吗

2008年底至2014年上半年,卢荣伙同牟保国、张长治利用管理村级事务和经手村级财务的职务之便,在南岸区“永翔片区项目”对沿江村部分土地征收过程中,采取向村民隐瞒实际补偿面积、金额等手段,将重庆经开区征地服务中心划入沿江村委会账户的一次性综合补偿款700万元人民币,除分配给村民45万元外,其余655万元由张长治从沿江村委会账户上领出予以私分,其中,卢荣、牟保国各分得208万元,张长治分得239万元,所得款项被分别用于购房、购车等个人消费。(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700万征地补偿款只分村民45万 其余被3村官瓜分)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  

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一、贪污贿赔犯罪案件(一)贪污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扩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本案中,卢荣、牟保国和张长治管理村级事务和经手村级财务,属于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南岸区“永翔片区项目”对沿江村部分土地征收过程中,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对卢荣、牟保国和张长治三人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卢荣、牟保国和张长治利用管理村级事务和经手村级财务的职务之便,在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时,将重庆经开区征地服务中心划入沿江村委会账户的一次性综合补偿款700万元人民币,除分配给村民45万元外,对其余655万元采取向村民隐瞒实际补偿面积、金额等手段加以隐匿,进而非法转归己有,所得款项被分别用于购房、购车等个人消费,数额较大,因此,卢荣、牟保国和张长治均构成贪污罪。

其中,卢荣、牟保国各分得208万元,张长治分得239万元,个人贪污数额均在十万元以上,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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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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