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养儿14年发现非亲生状告前妻能赢吗
刘先生说,自己和蔡女士在2001年3月离婚。当年9月份,蔡女士发现怀孕,刘先生以为蔡女士怀的是自己的孩子而复婚。2014年年初,刘先生和蔡女士再次通过诉讼程序离婚,小俊由刘先生抚养,蔡女士每月支付一至两百元的抚养费。由于一直觉得儿子跟自己长得不太像,刘先生带小俊去做了亲子鉴定,结果证明刘先生与小俊不存在血缘关系。刘先生找到前妻蔡女士质问,结果蔡女士一开始就知道此事。刘先生遂将前妻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小俊由前妻抚养,前妻返回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男子养儿14年发现非亲生 状告已离婚前妻获赔)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 “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就你院请示所述具体案件而言,因双方在离婚时,其共同财产已由男方一人分得,故可不予返还,以上意见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蔡女士明知刘先生与小俊之间没有亲子关系,而在刘先生误以为小俊是自己的孩子时,蔡女士本应该将实情告知刘先生却没有告知,隐瞒了实情。在离婚时,蔡女士还把小俊交由刘先生抚养,蔡女士主观上具有欺骗的故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刘先生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儿子小俊,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刘先生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刘先生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就本案具体案情而言,因双方在离婚时,其共同财产已由刘先生一人分得,故可不予返还。
至于刘先生能否获得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首先,要看蔡女士是否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即要查明蔡女士是否在与刘先生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其次,如果查明刘先生为无过错方,则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的规定,区分不同情况:1.如果刘先生为被告且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2.如果刘先生作为被告,一审时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刘先生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