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友未救自杀女友有多大事
小尤喝药自杀后,小尤的父母将她生前的男友王某告上法庭。小尤发生自杀的原因是王某提出分手,使其难以接受。在2007年小尤和王某已经确定恋爱关系,双方在同居期间,小尤最少两次因为意外怀孕而去堕胎。小尤曾在日记中有说过,可能因此没有生育能力,在这种情况下男友提出分手,令其难以承受。2014年10月,王某提出分手,当月的26日,小尤有了第一次自杀行为。2014年11月30日,小尤在准备农药进行自杀时通知了王某,王某当作没听到继续在家睡觉,小尤服食农药敌敌畏后进入王某家中,王某并未理会,王某父亲发现后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将小尤送医救治。12月1日小尤因抢救无效死亡。(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女儿喝农药后在男友家倒地不治 父母告男友侵权)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小尤系成年人,未见其患有神经系统的疾病证明,应自然认为其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己的行为及产生的后果当然有预见、辨认和控制的能力。小尤自杀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与男友分手,就喝农药,其本人应承担主要的责任。
王某虽然未对小尤直接实施加害行为,但是因其与小尤恋爱同居致使小尤多次堕胎,可能因此没有生育能力,在此状态下,王某提出分手,令小尤难以承受,才选择自杀。王某基于其先前行为,负有制止、救助小尤自杀的义务。在小尤已自杀过一次后,向其再次发出欲喝农药自杀的危险语言时,王某本该对其进行安抚或者告知其亲友加以劝阻,但王某并没有采取措施制止小尤自杀,而是听之任之。在小尤喝完农药来到王某家里,王某也并未对小尤进行及时救治,而是不予理会,贻误了小尤的抢救时机,因此,王某的行为间接地造成了死亡结果的发生,与小尤的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消极的行为已构成侵权,王某对小尤的死亡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小尤本身具有过错,可以减轻王某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