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6万元买到假月饼该如何维权
张先生系河北遵化一食品厂老板,为给职工发放中秋福利,2013年9月9日,他以食品厂名义从某市场出租摊位花6.19万元购买了由香村园公司生产的“稻香村”月饼,后被告知是假货,张先生故将月饼销毁。张先生认为该市场出租的摊位售假货构成欺诈,要求该市场三倍赔偿,但遭市场拒绝。随后,张先生将市场诉至法院。据了解,香村园公司与苏州稻香村侵害商标权案子早在2013年7月就有了定论,法院判决香村园公司停止侵犯稻香村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登报发表声明。(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花6万买到假稻香村月饼 食品厂老板获3倍赔偿)
李华阳律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第四十三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明确了消费者应有生活消费的需要,而非生产消费的需要。若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目的,不是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用于从事生产、交易活动而获得商业利益的,不管消费的是购买者本人还是他人,也不论购买目的是直接使用或是收藏、馈赠甚至其他目的,均应视为是消费者。因此,张先生为给职工发放中秋福利,以食品厂名义购买月饼的行为应当视为消费行为。
香村园公司生产销售的“稻香村”月饼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权,属于欺诈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由于张先生已将月饼销毁,无法进行退货,但张先生仍有权主张其购买月饼价款三倍的赔偿。
张先生该向谁主张赔偿呢?由于张先生是从某市场出租摊位购的月饼,依据《消费者群以保护法》第四十三条,张先生可以向销售者即该出租摊要求赔偿。摊位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摊位的出租者即该市场要求赔偿。该市场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