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扶老人事件 事儿不简单
2015年9月8日晚,袁某通过新浪微博发言称,自己是淮南师范学院大三学生,当天早晨“因扶起了一个摔倒的老人而反遭诬陷”,由于现场没有视频监控,希望路过的目击者能为自己作证。该微博发出后引起网友广泛关注。网友“磊磊0324”在微博发布了一段视频,从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老人和小袁相继进入画面,老人行走在非机动车道,头戴耳机的小袁几分钟后出现,两人都是逆行。此外,老人和袁某同向行驶,网友质问:“难道老太太背后长着眼睛,一直在观察大学生,等到大学生到了身后而自己摔倒吗”。经事发地龙泉派出所多方调查取证,证实袁某骑自行车经过桂某某时,相互有接触。遂移交交警田家庵二大队处理,经交警田家庵二大队调查,认定属于一起交通事故。目前,受伤的老人因右腿骨折,正在医院治疗。(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警方:大学生扶老人事件双方互有接触 学生主责)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本案中,老人本该走在人行道内却行走在在非机动车道内且是逆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骑着自行车的小袁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但是逆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事发地龙泉派出所多方调查取证,证实袁某骑自行车经过桂某某时,相互有接触,致使老人右腿骨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该事件属于“交通事故”。
因两方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本案中,袁某骑着自行车逆行,老人违反规定走在非机动车内,两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具有过错。但,两人属于同向行驶,且袁某在老人身后骑车,本应提高注意义务,采取减速或避让等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而袁某却在路过老人时发生接触,致使老人右腿骨折,因此,本起交通事故中,袁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老人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