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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24支仿真枪有多大事

2015-09-23 17:08:54 作者:李华阳 14人浏览 0人评论

网购24支仿真枪有多大事

四川少年刘为明(化名)1996年4月生,刘为明通过QQ向台湾卖家网购仿真枪,2014年8月31日他独自一人在家,被福建石狮海关缉私分局逮捕。母亲胡国继称:“我们老百姓哪懂那些啊,我们父辈以前都拿气枪打鸟打野兽吃,儿子从小喜欢玩具枪,买仿真枪顶多就是玩真人CS,或在家显摆显摆。”泉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披露,2013年8月,刘为明开始通过QQ与台湾卖家商谈购买枪支事宜,2014年7月1日前后,他在台湾卖家提供的网址里选购了24支仿真枪并将相应的枪支型号发给了台湾卖家。枪支货款和代购服务费共计30540元。2014年7月15日,为逃避海关监管,卖家将24支仿真枪支藏于饮水机箱体内部,辗转交由台湾、厦门、泉州、金门等物流、进出口公司进行报关、缴纳关税、转运。7月22日凌晨,该批枪支被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查获。经鉴定,24支仿真枪支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1支不能确定是否具有致伤力,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3支不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仿真枪。经审判,刘为明因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来源:大河网  原标题:网购24支仿真枪 少年终审被判无期)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罪】走私武器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走私武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一)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走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以上的,或者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十支以上的;

    第五条  走私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仿真枪、管制刀具,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为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不以牟利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一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六)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海关总署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一、禁止进境物品: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严格管理枪支的入境和出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带枪支入境、出境。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何为枪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可知,国家严格管理枪支、仿真枪的入境和出境。本案中,刘为明未经许可,通过QQ向境外台湾卖家网购24支仿真枪支,经鉴定,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的规定,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为枪支,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且枪支在十支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至于1支不能确定是否具有致伤力,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3支不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仿真枪。对于刘为明通过QQ向境外台湾卖家网购的这四只仿真枪是否构成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即只有该4只仿真枪在二十吨以上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否则,对于刘为明向境外购买的这四支仿真枪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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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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