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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幼女难逃法网

2015-09-23 17:10:59 作者:李华阳 26人浏览 0人评论

性侵幼女难逃法网

9月21日18时许,衡阳一市民报案称,其10岁的女儿袁某琪下午未去上学,现已失踪,请求警方帮助寻找。19时51分,民警在某酒店消防通道二楼发现失踪女孩尸体。22日下午5时,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经初步审讯,犯罪嫌疑人李某发,男,今年19岁,此前为某酒店门童。袁某琪家住酒店附近,上学、放学经常路过酒店门口,两人因此结识。后李某发离职,再未见过袁某琪。近日,李某发因多次观看淫秽电影而对袁某琪心生邪念。21日下午,当袁某琪经过酒店门口时,守候在此的李某发骗称带其去玩,带到案发现场发生性关系之后担心事情败露,李某发遂将袁某琪杀害。(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湖南衡阳10岁女童上学途中遭强奸杀害 嫌犯落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四、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

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妇女、幼女的,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惩处。

本案中,袁某琪才10岁,未满14周岁,李某发为某酒店门童,袁某琪家住酒店附近,上学、放学经常路过酒店门口,两人因此结识,因此,李某发对袁某琪未满14周岁的情况是明知的,李某发骗袁某琪称带其去玩,将其带到案发现场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袁某琪是否自愿,对李某发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李某发担心事后败露,出于灭口的动机,将袁某琪杀害,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按数罪并罚惩处。

李某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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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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