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杀大熊猫把自己送进监狱
2014年12月3日,王文林发现自家羊圈内的羊被大熊猫咬死,便在羊圈旁安下套子。12月4日早上,王文林发现套子被崩断,其弟王文才也打来电话称在屋后的山林里发现了大熊猫脚印,于是王文林拎着火药枪、带着狗,兄弟俩开始顺着脚印追猎。追到龙台村水打沟处,兄弟俩发现了一只大熊猫,王文林开枪将大熊猫猎杀。当晚11时许,兄弟俩将约35公斤的大熊猫肉及4只大熊猫脚掌以48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克全。(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云南省林业厅通报猎杀大熊猫案 3名涉案人被批捕)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四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第六十五条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本条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非法捕猎、杀害、运输、出售珍贵、濒危大熊猫1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依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规定,大熊猫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王文林与王文才用火药枪将一只大熊猫猎杀,王文林和王文才共同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王文林与王文才将约35公斤的大熊猫肉及4只大熊猫脚掌以48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克全,王文林与王文才构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李克全不管以营利还是自用等为目的,只要实施了购买行为,就依法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