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手术违规致患者肾摘除该担责
2013年9月7日,洪某因“左腰背部胀痛”进入重庆市巴南区某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左输尿管及双肾结石。9月9日,巴南某医院给洪某实施了“经输尿管镜气压弹道碎石术”。巴南某医院术前检查不充分,术中发现结石周围息肉时未按照常规进行息肉去除,而是在术中出现并发症时,违反操作规范,强行退镜导致输尿管断裂。当天,洪某转院至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输尿管撕脱伤”,当天便实施了左肾切除手术及左输尿管膀胱再植手术。洪某住院22天后,于同年10月1日出院,产生医疗费70813.16元。同年12月,洪某将巴南某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余万元。(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手术违规致左侧肾被摘除、左侧输尿管缺失 重庆一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赔偿25万余)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本案中,洪某到巴南某医院就诊,巴南某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本应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却术前检查不充分,术中发现结石周围息肉时,违反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未按照常规进行息肉去除,术中出现并发症时,违反操作规范,强行退镜导致洪某的输尿管严重撕脱,造成洪某的左肾摘除。巴南某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本身存在过错,与洪某的左输尿管撕脱、左肾摘除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巴南某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赔偿洪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