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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手术违规致患者肾摘除该担责

2015-09-23 17:13:29 作者:李华阳 5人浏览 0人评论

医院手术违规致患者肾摘除该担责

2013年9月7日,洪某因“左腰背部胀痛”进入重庆市巴南区某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左输尿管及双肾结石。9月9日,巴南某医院给洪某实施了“经输尿管镜气压弹道碎石术”。巴南某医院术前检查不充分,术中发现结石周围息肉时未按照常规进行息肉去除,而是在术中出现并发症时,违反操作规范,强行退镜导致输尿管断裂。当天,洪某转院至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输尿管撕脱伤”,当天便实施了左肾切除手术及左输尿管膀胱再植手术。洪某住院22天后,于同年10月1日出院,产生医疗费70813.16元。同年12月,洪某将巴南某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余万元。(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手术违规致左侧肾被摘除、左侧输尿管缺失  重庆一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赔偿25万余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本案中,洪某到巴南某医院就诊,巴南某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本应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却术前检查不充分,术中发现结石周围息肉时违反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未按照常规进行息肉去除,术中出现并发症时,违反操作规范,强行退镜导致洪某的输尿管严重撕脱,造成洪某的左肾摘除。巴南某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本身存在过错,洪某的左输尿管撕脱、左肾摘除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巴南某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赔偿洪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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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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