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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医生为未成年人“变性”构成犯罪

2015-09-24 17:34:48 作者:李华阳 22人浏览 0人评论

实习医生为未成年人“变性”构成犯罪

     15岁的小楠渴望成为女性,并长期偷偷服用药物抑制雄性激素。某天,网上一位姓田的朋友通过QQ告知小楠,可以为其做睾丸摘除手术。二人遂约定在成都进行手术。今年5月,小楠瞒着父母到达成都,田某将其接到成都韩美医疗美容门诊部。在田某的要求下,小楠划伤自己的阴部,并出具了“因本人双侧睾丸受伤,现需要接受睾丸切除手术,术后一切后果自负”的免责声明和身份证复印件。田某没有理会身份证复印件上写明的“出生于2000年”,为小楠进行了手术。小楠回家后,父亲偶然发现儿子做了变性手术,愤怒之下前往武侯区公安局报案。经鉴定,小楠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查,田某已合法取得了医师资格证书,系该整形医疗机构的实习医生,但没有医师执业证书根据卫生部《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的规定,该医疗机构不具有进行变性手术的资质。(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成都一整形机构实习医生为未成年人“变性”被批捕)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田某取得了医师资格证书,系该整形医疗机构的实习医生,但没有医师执业证书,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七条 [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本案中,田某已合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依据卫生部令《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的规定,手术者须为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本院在职医师。而田某只是该整形医疗机构的实习医生,没有医师执业证书。且手术前患者必须满足的条件:(1)对变性的要求至少持续5年以上,且无反复过程。 (2)患者以其选择的性别公开地生活和工作至少2年。 (3)术前接受心理、精神治疗不少于1年且无效。 (4)未在婚姻状态。(5)年龄大于20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6)无外科手术禁忌症。作为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田某明知自己不具有变性手术者的资格,且患者小楠未满20周岁,不符合变性手术前对患者的要求条件,若为其进行变性手术会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伤害,但田某仍要求小楠划伤自己的阴部,为其摘除睾丸,反映出田某主观上对于造成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持放任或希望的心态,且睾丸属于人的身体器官,田某摘除未满18周岁的小楠的睾丸,致使小楠重伤二级,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田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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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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