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车贼撞人逃逸 车主需担责吗
家住咸阳的王洋在晨练的路上,不慎被一辆小轿车撞伤,而司机当场弃车而逃。随后,王洋通过查询找到车主刘志,刘志这才发现自己停在偏僻地段一加工厂门前的陈旧轿车被盗,并且发生了事故。刘志称,事故车辆因年久毛病多,虽能在路上跑,但走不了多远就会出现问题,自己也很少使用。他也是抱着车旧没人能看得上的想法,下车从不锁车门,也懒得拔车钥匙。然而,他没想到车辆会被人盗取,并发生事故。因盗车人弃车逃逸,王洋将车主刘志告上法庭。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刘志向原告王洋赔付医疗费等共1万余元。(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盗车贼撞人逃逸 车主因未拔钥匙担责)
李华阳律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肇事人逃跑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盗车贼肇事后逃逸,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肇事者应当负全部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盗窃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承担赔偿责任。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至于车辆所有人刘志是否需要担责呢?本案中,车辆被盗事件不是不可预见或者不可抗拒的,只要车辆所有人刘志尽到应尽的保管责任,被盗事件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而车辆所有人刘志下车从不锁车门,也懒得拔车钥匙,没有保管好自己的车辆而被盗,本身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对车辆肇事没有直接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肇事人逃跑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车主刘志无需担责。
但本案中,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由车辆所有人刘志向王洋赔付医疗费等共1万余元是否违法呢?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因盗车人弃车逃逸,由车辆所有人刘志先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不意味着侵害车辆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先行垫付,待肇事人归案后,车辆所有人刘志有权向肇事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