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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垂钓钓到弃婴有多大事儿

2015-09-28 16:29:25 作者:李华阳 23人浏览 0人评论

黄河垂钓钓到弃婴有多大事儿

     9月24日下午1时50分许,平民村40岁的董先生来到平民坝外的黄河石牛处,从河坝向河滩里走了200多米,在靠近黄河主河道的一处水坑旁钓鱼,这时他发现离自己约七八米远的黄河水里漂着一个红色塑料盆。起初董先生没有在意,一会儿塑料盆里隐约传来婴儿的哭声。“周围也没有个人影,猛地听见小孩哭声,我吓了一跳,赶紧脱鞋下水,把塑料盆拉到岸边。”董先生说,“揭开盆里的红被子一角一看,里面竟然是一个活着的婴儿。”空旷的黄河滩平时人迹较少,这个突然出现的婴儿令董先生一时慌了神,随即拨打110报警。据了解,24日凌晨4时许,赵渡镇下了1个多小时的中雨,但婴儿身上的被子并没有湿透,塑料盆里也无积水,民警分析被子潮湿可能是清晨河滩里的露水太大所致,推断婴儿被遗弃的时间应在凌晨5点以后,约8小时以后被发现获救。据警方介绍,黄河大荔段流经约47公里,河床宽水位浅,但水流散乱,河道沙洲密布,水位随季节和雨情变化较大,婴儿顽强的生命力,加之幸运地撞见垂钓者董先生,所以大难不死重获新生。(来源:环球网  原标题:男子黄河垂钓钓到弃婴  出生仅3到5天塑料盆里漂流传来啼哭)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让我们来区分一下遗弃罪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1.从主观上讲,遗弃罪是具有扶养义务的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逃避或向他人转嫁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则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因此,如果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向他人转嫁本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遗弃罪;如果行为人企图以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方式达到杀害婴儿或神智不清、行动不便的老人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2.客观要件不同,遗弃罪在客观方面一般是将被害人遗弃于能够获得救助的场所,如他人家门口、车站、码头、街口等。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则是将婴儿或行动困难的老人放置于不能获得救助的地方,例如,将婴儿遗弃在深山沟内;将神志不清、行动困难的老人遗弃在野兽出没、人迹罕至的荒野,等等。

本案中,行为人即弃婴的父母,明知其对自己的孩子负有扶养义务,却将一个出生仅3到5天的没有独立生存能力的婴儿放在塑料盆里弃置于黄河水里,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孩子死亡的结果,却对孩子的生死置之不理,将其弃置于水流散乱、河道沙洲密布、水位随季节和雨情变化较大的黄河长达8个小时,反映出行为人主观上对孩子的死亡至少持有放任心态。客观上,空旷的黄河滩平时人迹较少,该婴儿由第三者救助的可能性较小 ,因此,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由于婴儿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加之幸运地撞见垂钓者董先生,所以大难不死重获新生,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行为人可以比照故意杀人罪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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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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