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耍酒疯大闹急诊室把自己送进监狱
晚上10点左右,刘某和几个朋友聚在一起喝酒,醉酒后的刘某不小心摔倒在地,头部被磕伤。同行的朋友见状,将刘某带到房山区良乡医院急诊室治疗。神志不清的刘某不愿意配合医生的治疗,在医院耍起了“酒疯”。在场的医护人员赶紧制止,刘某仍然不听劝阻,将急诊室内的医用移动监护仪砸坏,造成该仪器二氧化碳套件等部件损坏。后经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损坏移动监护仪损失价值人民币20468元。(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男子耍酒疯大闹急诊室 摔坏医疗仪器获刑6个月)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本案中,头部受伤的刘某不愿意配合医生的治疗,借酒耍疯,无事生非,将急诊室内的医用移动监护仪砸坏,造成该仪器二氧化碳套件等部件损坏。刘某的行为属于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医院公共秩序。经鉴定,涉案被损坏移动监护仪损失价值人民币20468元,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刘某构成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