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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中将受伤老太赶下车事儿不简单

2015-09-30 16:21:52 作者:李华阳 12人浏览 0人评论

途中将受伤老太赶下车事儿不简单

9月28日上午,西安市民小孙反映称,9月26日早晨,天色还没有亮他母亲在西安市西影路东口过马路时,被一辆出租车给撞倒了,事发后,司机表示会将小孙的母亲送往医院,随后便拉着受伤的孙妈妈一直向南行驶,可就在走到37路终点站后,出租车司机突然将受伤的孙妈妈赶下车,随后离开了现场。随后,小孙的家人赶到后,将母亲送往了医院,经过医生的诊断,小孙的母亲腿部以及膝盖受伤严重,未能得到及时救治,留下了严重残疾。(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西安出租司机撞倒老太 送医途中将其赶下车)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实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该出租车司机在交通肇事撞伤了小孙的母亲后,表示会将小孙的母亲送往医院,可却在中途将受伤的小孙的母亲赶下车,随后离开了现场。该出租车司机的行为应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实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的情形,致使小孙的母亲腿部以及膝盖受伤严重,未能得到及时救治,留下了严重残疾,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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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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