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医生抱尸示众有多大事儿
中秋节,本来是一个欢庆团圆的日子,但是昨天晚上6点多,在周口太康县人民医院门前发生了令人沉痛和震惊的一幕,医生和护士被逼着轮流抱着一名幼儿的尸体,孩子家人在一旁指责、谩骂和威胁,这到底发生了什么呢?医护人员怀中抱着的幼儿名叫耀耀,已经死亡,耀耀的家人要求医护人员轮流抱着孩子的尸体。家属一直在数落着医护人员的违规操作和不负责任。耀耀的奶奶告诉记者,9月26日晚上8点多,耀耀突发高烧,家人立即把他送到了太康县人民医院儿科进行治疗。当天夜里耀耀的病情没有减轻,27日上午医护人员在耀耀头上打了一针。打完针后十分钟,耀耀出现了异常,家人赶紧呼喊医生前来抢救,但是孩子并没有好转,半小时,孩子死亡了。耀耀的家人认为,医院应该为耀耀的死负责。28日上午,耀耀的家人把棺材摆放到太康县人民医院门口,并且把医护人员集中限制在治疗室里面辱骂殴打。今天上午,太康县人民医院的医护人员聚集到大街上,举着“还我尊严、还我人格”的牌子。抗议这次围攻侮辱医护人员的事件。医院方面控告家属的辱骂、殴打和聚众闹事等行为,目前警方已经将耀耀的爷爷、外公和姑姑等四人控制。(来源:大河网 原标题:河南周口医生护士被逼抱尸示众 遭辱骂殴打)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本案中,耀耀的家属把棺材摆放到太康县人民医院门口聚众闹事,在公共场所下要求医护人员轮流抱着孩子的尸体,并且把医护人员集中限制在治疗室里面辱骂殴打,耀耀的家属的行为已造成医院这一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严重影响到太康县人民医院的正常经营及其医护人员的救治工作,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耀耀的家属构成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