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石榴引发的犯罪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一个石榴引发的犯罪

2015-09-30 16:24:44 作者:李华阳 12人浏览 0人评论

一个石榴引发的犯罪

     9月27日凌晨1时40许,市民李女士在网上购买了临潼区人民南路上速8酒店的房间准备入住,可当她和朋友来到酒店后发现已没房间了,酒店服务员称如果在网上团购房子需要预约,当时酒店已没有李女士要的房子。得知已没房子,李女士就准备和朋友离开酒店。

走到门口的时候,酒店服务员突然把两人叫住,要李女士的朋友放下手中的石榴不能带走,这让两人非常不满。李女士称,她朋友手中的石榴是从外边带进来的,当他们走到酒店门口时看到门口处放着些石榴,她的朋友便上前看了一下然后转身离开,谁知服务员便污蔑他拿了那里的石榴,于是她朋友便上前与服务员理论。“当时那个服务员说话特别难听,我朋友脾气也不太好,便和她(酒店服务员)吵了起来,随后又发生了冲突。冲突期间,那个服务员先是拿起一杯水泼到我朋友身上,由于杯里的水不热所以没造成伤害,然后她又用烧水壶里的水泼我们,里边都是开水,水直接泼到了我脸上和身上。”李女士说,她的脸上被烫出了一个水泡,医院诊断为浅二度烫伤占体表面积6%。(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服务员怀疑顾客偷拿石榴 用开水泼顾客)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根据。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Ⅱ度5%以上(儿童3%以上);

    一、民事责任:本案中,服务员怀疑顾客李女士的朋友偷拿石榴双方发生一些争执,冲突期间,该服务员用烧水壶里的开水泼李女士,水直接泼到了李女士的脸上和身上,造成李女士受伤,即酒店的该名服务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即该酒店承担侵权责任。应当赔偿李女士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二、刑事责任:冲突期间,该服务员先是拿起一杯水泼到李女士的朋友身上,由于杯里的水不热所以没造成伤害,该服务员又用烧水壶里的开水泼李女士,水直接泼到了李女士的脸上和身上,该名服务员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李女士受伤,而主观上持有放任或希望的心态。造成李女士受伤,经医院诊断为浅二度烫伤占体表面积6%,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李女士的伤势应当认定为“轻伤以上”。该名服务员依法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