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石榴引发的犯罪
9月27日凌晨1时40许,市民李女士在网上购买了临潼区人民南路上速8酒店的房间准备入住,可当她和朋友来到酒店后发现已没房间了,酒店服务员称如果在网上团购房子需要预约,当时酒店已没有李女士要的房子。得知已没房子,李女士就准备和朋友离开酒店。
走到门口的时候,酒店服务员突然把两人叫住,要李女士的朋友放下手中的石榴不能带走,这让两人非常不满。李女士称,她朋友手中的石榴是从外边带进来的,当他们走到酒店门口时看到门口处放着些石榴,她的朋友便上前看了一下然后转身离开,谁知服务员便污蔑他拿了那里的石榴,于是她朋友便上前与服务员理论。“当时那个服务员说话特别难听,我朋友脾气也不太好,便和她(酒店服务员)吵了起来,随后又发生了冲突。冲突期间,那个服务员先是拿起一杯水泼到我朋友身上,由于杯里的水不热所以没造成伤害,然后她又用烧水壶里的水泼我们,里边都是开水,水直接泼到了我脸上和身上。”李女士说,她的脸上被烫出了一个水泡,医院诊断为浅二度烫伤占体表面积6%。(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服务员怀疑顾客偷拿石榴 用开水泼顾客)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根据。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Ⅱ度5%以上(儿童3%以上);
一、民事责任:本案中,服务员怀疑顾客李女士的朋友偷拿石榴双方发生一些争执,冲突期间,该服务员用烧水壶里的开水泼李女士,水直接泼到了李女士的脸上和身上,造成李女士受伤,即酒店的该名服务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即该酒店承担侵权责任。应当赔偿李女士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二、刑事责任:冲突期间,该服务员先是拿起一杯水泼到李女士的朋友身上,由于杯里的水不热所以没造成伤害,该服务员又用烧水壶里的开水泼李女士,水直接泼到了李女士的脸上和身上,该名服务员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李女士受伤,而主观上持有放任或希望的心态。造成李女士受伤,经医院诊断为浅二度烫伤占体表面积6%,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李女士的伤势应当认定为“轻伤以上”。该名服务员依法已构成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