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山寨”产品该如何维权
北京市的文先生由于长期出差,就在一家网站买了两个1万多毫安的“充电宝”。文先生对记者说:“我手机的电池容量也就2000毫安左右,按理说一个‘充电宝’至少也能充三四次,但现在充1次就不行了。”不仅如此,“充电宝”充电时手机发热得厉害。“后来上网查询才知道,这种移动电源容量虚标,而且用料、工艺较差,无法均匀为手机输电,会对手机电池造成很大损伤,有时甚至会产生爆炸。”文先生说。当记者问起文先生打算如何维权时,他无奈地说:“买的时候就是图个方便,而且花的也是小钱,如果真要去跟商家理论、维权,太费心费力了。”(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山寨”产品,土鸡能变凤凰吗)
李华阳律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且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而文先生在一家网站买的两个1万多毫安的“充电宝”,本来至少也能充三四次,但现在充1次就不行了。且充电时手机发热得厉害。经查得知,这种移动电源容量虚标,而且用料、工艺较差,无法均匀为手机输电,会对手机电池造成很大损伤,有时甚至会产生爆炸。该充电宝的经营者提供的充电宝不符合质量要求,文先生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该充电宝的经营者提供商品对文先生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文先生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文先生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若该充电宝爆炸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且经营者明知商品存在缺陷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