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与家长私会遭敲诈
镇江某小学老师王明通过家长微信群,认识了一位女生的妈妈刘小梅。自4月起,王明与刘小梅经常在微信上聊天,关系暧昧。9月11日晚上,王明通过微信,邀请刘小梅到他家中玩。刘小梅应约前往,两人发生了性关系。不料,刘小梅在回家途中,被丈夫张强发现。在逼问下,刘小梅告诉丈夫,自己刚去了王明家里,虽关系暧昧,但两人仅仅聊了会儿天,搂搂抱抱。张强来到王明所在学校,以王明与其妻子关系暧昧为要挟,要求王明断绝与妻子来往,并提出要王明拿出20万元摆平此事,否则要他丢工作。王明没办法,双方讨价还价,最终约定15万了结此事。没想到,拿到钱的当晚,张强又从妻子口中逼问出,9月11日晚上,妻子在王明家中与对方发生了性关系。得知这一情况后,张强非常生气,他认为15万元不能解决问题,第二天一早,就打电话给王明要求其再拿出钱。王明接到张强电话后,十分害怕,无奈之下,报了警。(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小学教师与学生母亲约会遭其丈夫敲诈15万元)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张强因其妻子与王明关系暧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揭露王明与其妻子的暧昧关系使王明丢掉工作为要挟,向王明勒索钱财,迫使王明付给其人民币15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已达到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的标准,张强构成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