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小爸爸弃女有多大事儿
16岁的广东少女小燕(化名),父母双亡,在懵懂无知的年纪,与同龄男友私奔,在福州产下一名女婴,而孩子出生后,男友却“失踪”了,这让小燕陷入了困境。昨日海都报A02版报道了此事,引起强烈反响,各大网站纷纷转载,不少市民给小燕送去了奶粉、尿布等婴儿用品,二十多位市民表示想收养这孩子。(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16岁少女产女追踪:男友仍未出现)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五十二条 对未成年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关于遗弃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1、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2、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能够负担”,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3、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等等。
本案中,小燕和她的男友,虽是未成年人,但作为孩子的父母,对孩子负有不可推卸的抚养义务。小燕的男友逃避责任,是否构成遗弃罪呢?首先,小燕的男友属于未成年人,还没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和成熟的心智来抚养一个婴儿,不属于“能够负担却拒绝抚养的”情形;且小燕的男友只是在婴儿出生后一直未露面,并未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所以,小燕的男友不构成遗弃罪。
虽够不上犯罪,但可追究其民事责任。小燕作为孩子的母亲,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男方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