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六个核桃”该如何维权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买了“六个核桃”该如何维权

2015-10-10 17:01:58 作者:李华阳 7人浏览 0人评论

买了“六个核桃”该如何维权

中央一台常播出由鲁豫代言的“六个核桃”饮料广告,宣称: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受电视媒体广告的引导,卢某于2015年8月23日在某超市购买了由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六个核桃饮料一箱,单价为70元。该产品配料为:水、白砂糖、核桃仁,产品外包装上注有“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字样。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是药品研制、生产(进口)、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单位均应遵循的法定技术标准。购买后,卢某翻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发现核桃仁的功能与主治是补肾、温肺、润肠,用于肾阳不足,腰膝酸软、虚寒喘嗽、肠燥便秘。从药典的记载中,看不出核桃仁对大脑能起到治疗或保健的功能。卢某认为六个核桃饮料的销售者及生产者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故将该超市和生产商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称“六个核桃”虚假宣传 消费者维权诉至法院)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是药品研制、生产(进口)、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单位均应遵循的法定技术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记载,核桃仁的功能与主治是补肾、温肺、润肠,对大脑并没有治疗或保健的功能,而鲁豫代言的“六个核桃”饮料广告,宣称: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且该产品外包装上注有“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字样,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属于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经营者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