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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的惩罚

2015-10-13 16:34:07 作者:李华阳 12人浏览 0人评论

冲动的惩罚

11日上午,在湖南邵东皮革城附近一居民楼内,一名6岁儿童小明(化名)被一名女子砍伤,其头部、脸部受伤,手指及生殖器被砍断。昨天,邵东县公安局通报称,事发当日下午已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抓捕归案。经初步调查,案发上午,刘某在其堂兄的租房里睡觉,邻居小明跑到她家中玩耍,她嫌其吵闹,将其轰出房外,没过多久,小明又跑到房内玩耍,刘某气急败坏,拿起室内的菜刀和剪刀,致小明手指、头部、脸部、生殖器官等不同程度受伤,事后,刘某见小明倒下,继续睡觉。睡了一会儿之后,刘某开始潜逃。(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湖南邵东一女子砍伤男童下体)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主观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所以,应按行为客观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性质来确定危害行为的性质。

二、激情犯罪具有应激性、突发性,相比于一般的故意犯罪,其故意的程度相对较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来说要小些。因为在外在因素的强烈刺激下,行为人实施犯罪时很少能进行冷静的思考判断。在激情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之后,一般都会有懊悔之心。激情犯罪是一种情节较轻的故意犯罪,往往是量刑时需要加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待的犯罪。

本案中,刘某在睡觉时,嫌邻居小明吵闹,将其轰出房外,没过多久,小明又跑到房内玩耍,刘某气急败坏,拿起室内的菜刀和剪刀,致小明手指、头部、脸部、生殖器官等不同程度受伤,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刘某明显知道拿利器砍人的头部、生殖器官等致命部位会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但她仍然实施了砍人行为,而且连砍多刀,致小明手指、头部、脸部、生殖器官等不同程度受伤,且刘某见小明倒下并未施救,而是继续睡觉后又开始潜逃。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分析判断,刘某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故意的内容是剥夺小明的生命,希望或放任小明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因刘某的行为属于激情犯罪,是一种情节较轻的故意犯罪,量刑时需要加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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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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