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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天盛筵案件之我见

2015-10-13 16:35:12 作者:李华阳 18人浏览 0人评论

海天盛筵案件之我见

     2013年4月的时候,发生在海南三亚的一起事件,曾经占据了很多媒体的重要版面,没错,就是所谓的“海天盛筵”!而孙静雅正是那起网络事件中的代表人物。2014年11月8日,民警在日常网上巡查时,发现了一个奇怪的聊天内容。“过夜太贵”、“3000起步”,类似这样的字眼,让民警觉得,这些聊天内容的背后很可能隐藏着一些不正当的交易。2015年6月,围绕“弹簧”和孙静雅,这个圈子里的7个犯罪团伙进入警方视线,团伙成员涉及卖淫女、嫖客及所谓经纪人共计1300多人。由此,一个利用社交媒体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团伙,被枣庄警方彻底摧毁。警方调查发现,该案件涉及的一些犯罪嫌疑人,其中不乏高学历者,也不乏一些知名企业的高管。以孙静雅为代表的这个所谓“外围女”圈子,以前也曾多次被一些媒体披露过。孙静雅相当于这个行业中老大的地位,她是卖淫女,同时也是经纪人。(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海天盛筵孙静雅涉嫌组织卖淫被抓 有名企老总涉案)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怎样认定组织他人卖淫罪?根据《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几个人,也可以是一个人,关键要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

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作为组织他人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仍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若经查明媒体所述属实,孙静雅不但自己卖淫,同时也是卖淫团队的经纪人。卖淫本身并不构成犯罪;但组织卖淫则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构成组织卖淫罪。孙静雅因卖淫以前也曾多次被一些媒体披露过,其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却仍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构成组织卖淫罪。

孙静雅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作为组织他人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仍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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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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