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乱摸学生构成犯罪
出生于1957年的黄某,自2014年9月至同年12月担任百色市右江区一小学一年级一班数学老师期间,为寻求刺激,满足自己私欲,利用授课,布置、批改作业及学生不遵守课堂纪律之机,在教室内用手隔着衣裤或伸手进入衣裤的方式多次摸弄王某、陆某、杨某等10名女学生及梁某、李某两名男学生(均为六至七周岁)的胸部、背部、臀部和阴部等部位。2014年12月16日,女学生王某父母得知其在学校被黄某摸弄,在向其他被害学生和到学校了解情况得到证实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同日传唤黄某到案并对其实施刑事拘留。黄某提出其在上课时对写错作业或不遵守课堂纪律的学生进行纠正时无意碰到学生身体,该行为属于老师对学生的喜爱之情,目的是为学生学习着想。(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广西一小学教师多次猥亵10名女学生及两男生获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
本案中,黄某为寻求刺激,满足自己私欲,利用授课,布置、批改作业或学生不遵守课堂纪律之机,摸弄六至七周岁小学生的胸部、臀部、阴部等部位,其主观上有猥亵儿童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猥亵行为,该行为已超越一般成年人对孩童的喜爱之情,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且黄某实施猥亵行为的场所是在教室内,时间大多为上课时,诸多学生会亲眼目睹到黄某的猥亵行为,故应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行为。因此,对黄某应当依据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