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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主“请吃饭”须小心

2015-10-16 16:37:53 作者:李华阳 29人浏览 0人评论

群主“请吃饭”须小心

     近日,一则《女孩被群主单独约出强奸两次》的新闻引发热议。 案件的起因是盛某在一个微信群里认识了群主邹某。由于该群活跃度不高,因此作为群主的邹某平时组织活动少有人响应。而刚加入群的小盛由于年轻贪玩,每次都在群里热烈回应。今年102日,邹某邀请群内成员参加活动。之后不到一天,邹某以不尽兴为由再次组织聚会,而这一次,只有一向活泼的小盛前往参加。饭后,邹某趁盛某醉酒,对其进行强奸。105日,盛某找到邹某讨要说法,不料被邹某以裸照威胁,并再次发生性关系。目前,邹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群主“请吃饭” 女孩被强奸两次)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二人以上轮奸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邹某趁盛某醉酒处于不能反抗的状态下,违背盛某的意志,对其进行强奸。事后,当盛某找到邹某讨要说法时,邹某以裸照威胁,使之不敢反抗,再次强行与盛某发生性关系,邹某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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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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