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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宾馆喝“矿泉水”中毒身亡之我见

2015-10-16 16:36:47 作者:李华阳 12人浏览 0人评论

男子宾馆喝“矿泉水”中毒身亡之我见

     14日,华西都市报报道了《喝口宾馆“矿泉水”男子中毒身亡》。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显示:“老人自己走进操作间,拿了里面的水瓶。6日9时40分,老人走出操作间,左手拿了两瓶,右手拿了一瓶。”据了解,该度假村的饮水是免费的。老人要吃药,要泡茶,两瓶不够,所以当老人看到操作间里面有服务车,服务车下面有矿泉水,他想起手里的两瓶矿泉水就是服务员从服务车下层拿的,于是走进操作间又拿了一瓶。老人拿了“水”后就返回房间,不多会,就碰到从另一房间过来的儿子郑某,儿子看到父亲手里有“水”,不假思索,拧开就喝,悲剧就此发生,儿子中毒身亡原来,这水瓶里装的不是水而是水锈净。经查,操作间门上确实写了只能员工进入之类的标语,可标语在门上贴着,门又开着,紧贴着墙,老人当时并没有看到。为何把水锈净装在矿泉水瓶呢?苏州山水度假村负责人对当地媒体解释,水锈净都是大桶的买进来,度假村矿泉水瓶子多,考虑到节约就分装到矿泉水瓶里。(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男子宾馆喝“矿泉水”中毒身亡 家属索赔180万)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本案中,对于郑某的死亡的结果,该度假村构成犯罪吗?依据刑法规定,要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让我们来分析一下该度假村是否具备犯罪的主观方面。若经查明,苏州山水度假村负责人所述属实,则本案中,首先,可以排除故意,因为该度假村作为经营场所,水锈净都是大桶的买进来,度假村矿泉水瓶子多,考虑到节约就分装到矿泉水瓶里,不存在希望或放任自己的顾客被毒死的心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该度假村事前没有预见,所以也不构成过于自信的过失。其次,区分一下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应当预见也能够预见,但没有预见;在意外事件中,根据行为人的自身状况和当时的环境、条件,不可能预见。本案中,该度假村并没有把用水瓶装的水锈净放在酒店顾客的房间内,而是放在操作间,且操作间门上确实写了只能员工进入之类的标语,是老人自己走进操作间拿了“水”,况且水锈净也不是农药之类的药品,综上,本案件属于意外事件,该度假村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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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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