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如何罚
10月18日中午,家住廉桥镇长龙村的刘某(1998年4月生)赵某(2001年3月生)孙某(2004年1月生)三人商议去新廉小学溜达。因当天放假学校大门紧闭,三人通过爬围墙进入校内内。进入校园后,他们先是将学校小卖部的门撬开,盗走面包、棒棒糖之类的东西。经过一段时间的周旋,三名孩子对在校值班的女教师(53岁)用木棒袭击女教师头部致其身亡,之后逃之夭夭。10月19日,经公安机关的全力侦破,三名嫌疑人被抓获归案。据悉,三名未成年嫌疑人都是在校学生。(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湖南邵东一女教师被害 三名未成年嫌疑人被抓获)
李华阳律师: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刘某、赵某、孙某三人用木棍袭击女教师的致命部位即头部,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致使女教师死亡,刘某、赵某、孙某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已满16周岁的刘某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赵某,犯故意杀人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刘某和赵某均为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孙某因不满十四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可以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