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中掺放罂粟壳如何定罪
今年8月27日,王某在新津县花桥镇胡某(女)经营的小吃店用餐后,尿检呈阳性。新津县检察院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认为该案涉嫌食品安全犯罪,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查明,胡某(女)于2014年3月开始在新津县花桥镇经营小吃店,为了吸引顾客,在炒臊子时加入罂粟壳粉提供给顾客食用。警方在小吃店里现场查获的罂粟壳粉里检出罂粟碱、吗啡等成分,现场查获的牛肉酱里检出罂粟碱、那可丁成分。(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成都:在食物中掺放罂粟壳 4人被批捕)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993年7月24日公安部发布《关于坚决制止、查处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罂粟壳属国家管制的毒品,国家法律对罂粟壳管理使用有明确规定,禁止非法供应、运输、使用。但是,个别个体饮食摊店店主,利欲熏心,竟置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于不顾,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来招徕顾客、吸引回头客,扩大生意。由于顾客都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被骗食用的,因此这种行为属于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我国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以引诱、教唆、欺骗的方法,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本案中,胡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呢?
首先,要判断胡某是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关键要看胡某的行为是否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尤其注意是否违反《食品卫生法》。违反食品卫生法规是构成本罪的前提,不违法就不构成本罪。判断食品中是否有毒、有害,要由专业的食品卫生监督机关进行鉴定。如果无毒、无害或者毒性很小,危险性也很小,则不构成本罪。
那么,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罂粟属国家管制的毒品,国家法律对罂粟壳管理使用有明确规定,禁止非法供应、运输、使用。根据国务院颂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罂粟壳属于麻醉药品管制品种,药用罂粟壳的供应业务须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经营单位办理,其他任何单位不准经营。胡某主观上明知是罂粟壳,为了吸引顾客,在炒臊子时加入罂粟壳粉提供给顾客食用,客观上符合以引诱、欺骗的方法,促使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由于顾客都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被骗食用的,因此这种行为属于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综合上述分析,胡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欺骗他人吸毒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