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托女3天“俘获”22名花心男
邹某、唐某均为22岁,二人在黑酒吧里做“酒托女”。经查,2014年11月26日至29日,邹某与唐某在托头、服务员、保安等重多角色的配合下,虚构潘可欣、韩冰等虚假姓名,通过网络交友平台以单身交友的名义把男网友约到“黑豆咖啡”、“皇后舞吧”内,抓住男网友的心理进行点餐,用劣质红酒和饮料勾兑后引诱男网友高价消费,然后按照被骗客人消费额抽取提成,经查实,2014年11月26日至29日3天中,共有22名男子分别与邹某、唐某二人赴约指定地点见面,“消费”金额高达3.6万余元。(来源:法制网 原标题:90后女酒托3天“俘获”22名花心男 诈骗近3.6万)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邹某与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假名,通过网络交友平台虚构单身交友的事实,使男网友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以约会为名把男网友约到“黑豆咖啡”、“皇后舞吧”内,用劣质红酒和饮料勾兑后引诱男网友高价消费从而骗取他人财物,金额高达3.6万余元,已达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