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卖假货” 京东成被告
上大学时就喜欢网购的90后女孩杨某在过上每个月有薪水可拿的日子后,更是一发不可收拾。一天晚上,杨某像平时一样打开电脑浏览网页,这时候电脑右下角弹出一个小对话框“快来抢购极品绵羊绒被”。正好天气开始转凉,杨某也想为自己添置一床新被,便打开链接进入京东网站。原来是某家纺正在搞特卖活动,一款原价三千多元的羊绒被现在打三折,只需要一千多元就可以买到。杨某便动手下了单,通过网银支付了全部价款。收到货后,杨某用摸了摸,没有感觉这条被子和自己以前睡过的羊绒被有太大的区别。杨某便起了退货的念头。打开电脑,杨某跟卖家的客服通话提出退货,客服回答说“没有质量问题,售出一律不退”。杨某跟京东客服反应,京东客服说他们会核实一下,再打电话咨询就是“在交涉,还没有结果。”卖家家纺的客服更是不回话了,打电话直接忙音。杨某本来打算吃下这个哑巴亏,但是想到那一千多元是自己一个月的工资,客服态度这么差,杨某决定要通过法律捍卫自己的权益。杨某将京东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全部货款,并赔偿其损失。经查,工商行政部门之前就出具过《行政处理告知书》,认定涉案羊绒被的宣传网页上使用“极品绵羊绒被”宣传用语属于违法行为。(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第三方网店“卖假货”,电商是否需要担责)
李华阳律师:《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羊绒被的宣传网页上使用“极品”这样的宣传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关于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且工商部门已经就“极品绵羊绒被”的宣传用语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作出认定和处罚。羊绒被是第三方卖家在京东提供的网络交易平台京东网上销售的,京东虽不是涉案羊绒被的销售者,但是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没有对违法广告采取必要措施,依法应当与该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杨某要求京东承担责任于法有据。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据此,京东应当退还杨某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