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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传销折磨死之我见

2015-10-22 18:56:03 作者:李华阳 34人浏览 0人评论

男子被传销折磨死之我见

     2013年6月初,张某带着自己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来粤找工作,之后被人带到广东四会市城中街道中山路的一间房子里,他这才发现,自己进了传销窝点。之后的两个多月里,张某被关在房子里,从一个健全的人变得不能自理,直至死亡。据法院查明,由于张某不愿加入该传销组织,该组织B级经理李某指使组织C级家长主任王某(已判刑),由王某亲自动手,或直接组织、指挥赵某等人对张某实施罚站、做俯卧撑、喝水等体罚,而李某也多次对张某实施撞头等行为。这伙人反复体罚、殴打、折磨张某,时间长达2个多月,在张某出现下肢水肿、流脓、走路不稳的情况下,折磨行为仍未停止。2013年8月11日8时许,张某在出租屋内出现休克现象,王某在李恒授意下,与人将张某抬下楼遗弃在路边,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逃离。张某在送医院抢救前已死亡。(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惨!男子遭传销组织折磨致死 屁股被踢1500下)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本案中,李某作为该传销组织的经理,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若经查明,该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李某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追诉。

   李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明知殴打他人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健康的损害,却不断指挥王某、赵某等人对张某实施罚站、做俯卧撑、喝水等体罚,而李某也多次对张某实施撞头等行为,反复体罚、殴打、折磨张某,最终致使张某死亡,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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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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