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酒精致人烧死被判刑
家住津市市灵泉镇的周某清受周某元的爷爷周某孝的邀请到其家中吃火锅,席间周某清想往火锅中下米粉,但其在未确认饭桌上酒精炉内的液体燃料是否完全熄灭的情况下,直接将用白色塑料壶装的液体燃料倒入酒精炉内,致使塑料壶内的液体燃料被引燃,火势冲到正在餐桌上吃饭的周某元的身上,导致周某元身体大面积烧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周某清主动前往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并赔偿了周某元近亲属4万元,取得了周某元近亲属的谅解。(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添加酒精致人烧死 男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要区别开“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意外事件”:两者的共同点是:行为人的行为引起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都没有预见。区别点的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在当时情况下是否应当预见。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死亡结果,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案中,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周某清应当预见到在向酒精炉内倒液体燃料时可能存在的危险,本应尽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却因疏忽大意,在未确认饭桌上酒精炉内的液体燃料是否完全熄灭的情况下,直接将用白色塑料壶装的液体燃料倒入酒精炉内,致使塑料壶内的液体燃料被引燃,火势冲到正在餐桌上吃饭的周某元的身上,导致周某元被烧伤,并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周某清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案发后周某清自动投案,系自首,且积极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