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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女护士被“精神病人”割断手筋

2015-10-26 17:09:06 作者:李华阳 6人浏览 0人评论

18岁女护士被“精神病人”割断手筋

10月24日上午11时30分,杨春明因自残致伤被家属送来医院治疗。医院随即对杨春明进行积极救治。24日下午3时多,身体状况有所好转的杨春明,突然抱起旁边的吸痰机玻璃瓶冲到对面的配液室,砸伤实习女护士张玉萍的头部后,持玻璃片继续行凶,致使该护士左腕部多处肌腱神经断裂、多处软组织裂伤、头皮裂伤等。院方表示,该起突发袭医事件中,受伤护士并非行凶者的护理人员,医患双方并未发生纠纷。事发当时,只有张玉萍一个实习生在急诊室。经民警向杨春明的哥哥杨某古了解,其患有精神病,警方已会同家属将他送往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该分局已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18岁女护士被病人割断手筋)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杨春明用吸痰机玻璃瓶砸伤实习女护士张玉萍的头部后,持玻璃片继续行凶,反映出杨春明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客观上造成张玉萍左腕部多处肌腱神经断裂、多处软组织裂伤、头皮裂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若张玉萍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及以上结果,则杨春明构成故意伤害罪。

若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杨春明确为精神病人且是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张玉萍损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若杨春明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若杨春明为间歇性的精神病人且是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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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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