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铁林遭16岁“私生女”起诉
一名16岁女孩张某自称张铁林女儿遭拒认,她因留学费用等问题将张铁林诉至朝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父亲张铁林给付抚养费653余万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60万元。张某诉称,她出生后一直由母亲侯女士单独抚养,16年来父亲张铁林未支付抚养费,对自己漠不关心。2014年4月,因母亲无力支付其出国留学费用以及办理出国留学手续需要父母双方签字等事宜与父亲联系。张铁林称“出生证上的父亲与亲生父亲并非同一人,将父亲名字从出生证上取消”等,拒不承认张某是其亲生女儿。后张铁林要求张某提供毛发做亲子鉴定,并称鉴定材料不符,为原告出具了一份《公证书》,将张某的监护权全权交给母亲侯女士。今年5月18日,双方协商一致做亲子鉴定,张铁林在鉴定结果出来之前又通知撤销鉴定。据悉,此案将于10月27日开庭审理,张铁林以涉及双方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人为由向法官提交不公开开庭审理申请,法官予以准予。(来源:法制晚报 原标题:张铁林遭16岁“私生女”起诉 要求索赔800余万)
李华阳律师:《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 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本案中,经查如果张某所述属实,可以申请做亲子鉴定。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法院不得强制取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应予准许。在处理此类案件中,亲子鉴定结论应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应与案件其它材料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判断。但是如果张某及其母亲有相当证据证明张铁林为张某的生父,且张某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如果张铁林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若经查明,张铁林与张某确实存在亲子关系,则依据《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张铁林,应当负担张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张某能独立生活为止。